关于临时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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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关于临时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2023-08-07 11:02

为维护自治区十四运期间重要活动现场空域安全,保障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活动期间在相关区域内禁止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未经审批的飞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飞时间

2023年8月3日00时至2023年8月15日24时。

二、禁飞范围以库尔勒市巴音体育场为中心,半径1500米范围内的区域,飞行高度不超过120米。

三、禁飞对象“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小地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穿越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孔明灯参照此通告要求列入管控范围。经依法批准用于拍摄、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航空器和空飘物除外。临时禁飞期间,请相关从业单位、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上述禁飞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如有发现违反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王建娟

微信公众号

索引号:gzgaj0000/2023-00044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效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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