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7-00123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7年01月15日 | 主题分类: | 发展规划 |
文 号: | 弋府办字〔2017〕10号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阳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弋阳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
弋阳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
(2016年-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卫生服务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为导向;
(二)优先发展公共卫生,切实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实施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
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
(四)既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又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既防止恶性竞争,又避免不公平的垄断经营;
(五)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对区域内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
(六)依法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技术和大型医疗设备准入制度。
第三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对辖区所有卫生资源实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 全县规划设置公立二级综合医院一所(即弋阳县人民医院)。综合医院的发展重点是提高技术服务能力、辐射能力和重症疑难病的诊治能力。
第五条 全县规划设置公立二级中医院一所(即弋阳县中医院)。中医院应发扬传统医学的优势,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体现中医中药的特点和治疗疾病的特长。
第六条 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的要求,设置县卫生监督所和县疾病控制中心,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疾病控制能力。
第七条 设置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1个,整合县妇幼保健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组建为 “弋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县妇幼保健院牌子(即弋阳县妇幼保健院)。16个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并入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建设,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第八条 强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建设。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但不另设门诊部,县疾控中心设皮防所、结防所门诊部各1所。县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按每社区设置1个,即桃源、连胜、花亭、东街、西街、北街、车站街、龙门、南岩。(注:根据饶编办发〔2012〕1号《关于核定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弋阳县核定9个社区)。
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保职工就近就医。
第九条 每个乡镇(场、街道)原则上必须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即乡镇(场、街道)卫生院包括曹溪、中畈、漆工、圭峰、港口、叠山等6所中心卫生院,弋江、南岩、葛溪、樟树墩、湾里、清湖、三县岭、朱坑、花亭、旭光等10所一般卫生院,桃源街道一所职业病医院(弋阳县人民医院第一分院)。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向医院模式发展,重点强化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农村卫生执法职能,增强产科、计划生育和急救服务功能。
第十条 因地制宜搞好村级卫生组织建设、一体化村卫生室,原则上一村一所,行政村区域范围大,服务人员多(超过3000人口)的,可以增设1个分所;范围小、人口少的行政村,可以邻村合办。全县规划设置村卫生所147所。没有参加一体化的乡医可另行开业,但原则上不能与一体化村卫生室同在一个自然村。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应逐步撤并或实现社会化。 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市及市以上驻县单位的医疗机构,凡对社会开放的,要服从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为解决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就地诊治,各一般卫生院设置病床10-30张,中心卫生院设置20-50张。
第十四条 民营医院、个体诊所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重要补充,根据国办发〔2015〕45号《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设置,重点强化中心城区辐射功能。保留城北片区:弋阳人和医院、弋阳杨勇医院、弋阳平安医院、弋阳仁华医院、弋阳邵彬医院;城南片区:弋阳精神病医院、弋阳阳光医院、弋阳仁爱医院。考虑弋阳今后的卫生发展趋势和人民就医问题,在保留《弋阳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2011年—2015年)》设置三所一级民营医院的基础上,增设一所二级民营医院和一所医养一体的养老院或护理院。个体诊所根据社会需求合理安排。新设置的医疗机构与原医疗机构间距原则上不少于200米。
第十五条 现有医院可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举办合资、合作医院,但不得改变原医院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
第十六条 除已规划的综合医院外,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置新的综合医院。
第十七条 县级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
1.县人民医院在保持综合医院基本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重点发展心脑血管病、骨科、急救医疗等学科,逐步建成区域性高水平的心脑血管病医疗中心、骨科医疗中心和急救医疗中心,提供高技术、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2.县中医院重点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搞好中医中药治疗疾病的研究和突破,扭转中医院逐步“西化”的发展趋向。
3.县妇幼保健院坚持以保健为主,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方针,逐步建成全县妇女儿童保健和妇女儿童疾病防治中心。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地位与经费投入
第十八条 充分认识卫生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卫生改革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各地应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向公共卫生、卫生监督执法、预防保健、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医学学科建设等领域倾斜。卫生经费的补助范围是:
1.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和专项业务费;
2.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和业务经费,以及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经费保障财政按现行管理办法予以保障,并根据县财政财力情况逐年提高;
4.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组织人员经费以及承担的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支出;
第二十条 落实卫生事业单位税收、价格政策。根据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确定的机构属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不同的税收、价格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为医院的发展展筹措更多的发展资金。
第二十二条 按照优势互补、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采取医疗机构合并、重组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配置卫生资源。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